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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定意见仅存在程序瑕疵,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重新鉴定,其鉴定意见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?

文字:[大][中][小]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/6/13     浏览次数:    
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四十条规定:“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,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准许:(一)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;(二)定程序严重违法的;(三)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:(四)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。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,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。拒不退还的,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。对鉴定意见的瑕疵,可以通过补正、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,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。重新鉴定的,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。
实践中,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,通常都会作为定案的依据。除非鉴定意见出现上述规定中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。需注意,该规定未将鉴定意见存在瑕疵作为重新鉴定的条件。与此相反,该规定表明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,若可以通过补正等方法解决的,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。此外,该规定还表明了在鉴定程序上,必须达到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下,人民法院才会同意当事人重新鉴定的申请。故此,仅有鉴定意见程序存在瑕疵的,不允许重新鉴定。
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四十条规定:“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,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准许:(一)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;(二)定程序严重违法的;(三)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:(四)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。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,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。拒不退还的,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。对鉴定意见的瑕疵,可以通过补正、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,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。重新鉴定的,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。
实践中,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,通常都会作为定案的依据。除非鉴定意见出现上述规定中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。需注意,该规定未将鉴定意见存在瑕疵作为重新鉴定的条件。与此相反,该规定表明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,若可以通过补正等方法解决的,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。此外,该规定还表明了在鉴定程序上,必须达到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下,人民法院才会同意当事人重新鉴定的申请。故此,仅有鉴定意见程序存在瑕疵的,不允许重新鉴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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